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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暴力的界定

文章来源: 点击数: 1514 更新时间: 2012-07-29

 

 

 

家庭暴力的界定:

    家庭暴力是一个国际术语,由于各国国情不同,社会意识形态不同,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有所差异。许多国家、学者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也不尽一致。

    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为“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、胁迫、威胁、恐吓、隔绝孤立以及情感、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,即发生家庭暴力……”。

    英国皇家警察督察提供的家庭暴力定义为“家庭暴力”系指在曾经或现在有亲密关系的伴侣之间发生的身体、性、情感或经济方面的伤害行为,行为性质不由发生的时间或地点决定。

    澳大利亚联邦法律改革委员会将家庭暴力界定为:家庭暴力系指一成年人对另一人(两人为已婚配偶或有事实上的恋爱关系)犯下的实际的或威胁的暴力行为。

    我国婚姻法《解释》第一条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,捆绑、残害、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,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,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。外国法与我国法界定的家庭暴力主体范围有所不同。

    我国学者认为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,即具有亲属关系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。外国法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,不是以有亲属关系为要件,而是更注重共同生活之实,即不仅仅局限于依据婚姻、血缘和法律关系维系的家庭。这样,情人、同居朋友、前夫或者前男友均可包括在施暴者的范围内。 

    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:

    婚姻法《解释》,家庭暴力有如下法律特征: 

    1.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,家庭成员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,一般应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。如父母子女关系、夫妻关系、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,继兄弟姐妹关系等。传统的家庭暴力往往是认为具有配偶关系的男性对女性的施暴。事实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还包括老人、儿童以及女性对男性的施暴。

    2.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。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残酷性,情节的恶劣性,后果的严重性,时间的连续性,这些特点决定了家庭暴力仅以故意为条件。 

    3.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客观上实施了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,并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、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,一是实施了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行为。二是造成一定伤害后果。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、争吵不能理解为家庭暴力。 

    4.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,具体为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自由权和身体权。身体权是家庭成员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、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,其中包括性权利。健康权是家庭成员维持其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,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权利。生命权是以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。自由权是家庭成员在法律的范围内,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,不受约束,控制或妨碍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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